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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租赁服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是赛维租赁网站(www.qbz360.com)的经营者北京易点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赛维租赁”或“乙方”,包括其关联公司),与用户(以下简称为“甲方”),共同缔结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契约。甲方在使用赛维租赁网站服务之前,乙方已提示甲方充分阅读本合作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阐释。甲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合作协议的全部内容,甲方下单即视为甲方已接受本合作协议及此后乙方不时更新并在官网公示的协议。
第一章 定义
1. 办公IT服务:指乙方为满足甲方办公IT需求而向甲方提供的IT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T设备使用服务、上门或远程IT设备维护服务、IT硬件升级或更换服务、网络服务等。
2. 订单:指甲方在赛维租赁官方网站(www.qbz360.com)或小程序等客户端应用上提交的,并经乙方确认成功的电子订单。
3. 赛维租赁账户:指甲方在赛维租赁官方网站或小程序等客户端应用上注册的账户。
4. 服务期:指服务起始日至订单中所标明的服务结束日之间的周期,1期即为1个月。
5. 服务起始日:指订单中所标明的起始日期或订单中的IT设备经甲方签收后的次日,以孰晚日期为准。
6. 保价费:指服务中若发生IT设备运输,由承运方实际收取的保价费用。
7. 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 保证金
8. 甲方可申请免保证金额度,具体额度以乙方审核为准。甲方可用免保证金额度抵扣所需支付的保证金,实际需支付的保证金以订单为准。订单终止或服务期届满,甲方归还该笔订单项下全部设备、付清与该笔订单相关全部款项后,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至甲方赛维租赁账户中。
9. 乙方有权以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服务费、预付款以及赛维租赁账户余额等款项等额抵扣甲方应付未付的服务费、提前终止服务费、展期服务费、采购款、违约金等款项。
第三章 服务方式
10. 乙方可提供“随用随还”“固定服务期”“分期销售”等服务方式。乙方自服务起始日开始计算服务费,甲方可选择“月付”或者“N年付”等付款方式,“月付”原则上于下单时支付首月服务费,此后每月【1】日为账单日,每月【5】日为付款日,“N年付”原则上于下单时一次性付款,具体服务方式、付款方式、付款金额、账单日、付款日以订单、账单为准。
11. 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后,可自行通过赛维租赁官网申请开票。
12. 甲方可以随时终止“随用随还”订单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如果:
1) 实际服务期≥6个月,甲方仅需按照实际服务期支付服务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服务费;
2) 实际服务期<3个月,甲方按实际服务期支付服务费,额外支付3个月服务费作为提前终止服务费;
3) 3个月≤实际服务期<6个月,甲方按实际服务期支付服务费,额外补足服务费至6个月作为提前终止服务费。
实际服务期为服务起始日至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设备之日。
13. “固定服务期”订单,甲方在固定服务期内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甲方按实际服务期支付服务费,额外支付剩余固定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的50%作为提前终止服务费。
14. 甲方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服务费、提前终止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如有)后尚有剩余的,乙方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至甲方的赛维租赁账户。
15. “分期销售”订单,甲方签收设备之日起,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足额支付全部采购款前,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足额支付全部采购款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并确认,甲方采购设备均为全新电子设备,属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故该等设备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第四章 到期续约、退还设备
16. 甲方应在订单约定的服务结束日前15日通知乙方是否续约订单。对于不续约的订单,甲方应通过赛维租赁官网进行操作或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可按照不高于现订单服务费的价格为其生成续约服务账单,自动将该订单续约36期,续约后每月【1】日为账单日,每月【5】日为付款日,甲方可随时终止该订单或该订单中某一项服务且无需支付提前终止服务费。
17. 甲方须在下列应归还日后7日内将对应IT设备归还给乙方(乙方签收设备之日视为甲方归还),否则乙方有权自应归还日起,按日收取展期服务费(每日展期服务费=月服务费÷30.5),直至IT设备归还乙方:
1) 订单约定的服务期满时,应归还日为服务期满日;
2) 乙方为甲方更换IT设备,原IT设备应当归还乙方,应归还日为甲方签收更换后的IT设备之日;
3) 协议或订单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18. 甲方退还IT设备前,需自行格式化删除设备内所有数据。
19. 甲方归还的IT设备应能正常使用(经乙方认可的非人为硬件故障视为能够正常使用),各部件完好,配置与订单中一致且未被私自更换,外观无重大损伤,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20. IT设备运费及保价费由乙方承担,但以下情形由甲方承担:
1) 对于服务方式为“随用随还”的订单,甲方在实际服务期满12个月之前终止服务;
2) 对于服务方式为“固定服务期”的订单,甲方在固定服务期到期之前终止服务;
3) 乙方为甲方维修人为硬件故障而发生的IT设备运费及保价费(如有)。
第五章 设备故障及维修
21. “随用随还”“固定期限”订单,乙方交付的IT设备出现故障,经乙方评估系设备自身质量引发的非人为硬件故障的,由乙方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经乙方评估系人为硬件故障或其他故障的,甲方有权选择由第三方维修或由乙方维修。甲方选择第三方维修的,甲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因第三方维修造成设备毁损、灭失的,甲方按订单中显示的“保证金总计”金额予以全额赔偿。甲方选择乙方维修的,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收取维修服务费。
22. “分期销售”订单,质保及维保服务以原厂商规定为准,由设备生产商提供维保服务。
第六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23. 甲方在服务期内有权享受乙方根据订单约定提供的服务,对于IT设备拥有使用权。
24. 甲方可以买断乙方提供的IT设备,价格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25. 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若甲方未在付款日后5日内足额支付款项的,甲方须自付款日起按日支付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对于“随用随还”“固定期限”订单,甲方逾期付款达六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订单中显示的“保证金总计”金额买断设备。对于“分期销售”订单,甲方逾期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收回设备且不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该订单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
26. 甲方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出租、出借IT设备;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任何部位或部件(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第三方进行维修的除外);本合同项下的IT设备仅用于正常办公活动,不得使用其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异常写入而导致写入量超过生产商保修标准(如使用设备进行挖矿)。IT设备在服务期间非因乙方原因而毁损、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按订单中显示的“保证金总计”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第七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27. 乙方须按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28. 若订单中涉及IT设备的,乙方保证交付甲方的IT设备与订单中标明的一致,且能正常运行。
29. 当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或甲方行为可能对乙方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服务中涉及的IT设备、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并赔偿乙方损失。甲方未能归还部分或全部IT设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归还IT设备商城订单中显示的“保证金总计”金额予以赔偿。
30. 乙方不承担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及/或IT设备引发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知识产权侵权、影响企业商誉,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 保密条款
31.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系一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所有订单服务期满后3年内有效。为了提供服务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保障设备安全的合理需要,乙方可收集、使用甲方所使用设备的硬件、网络相关的数据、信息。
32.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1)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2) 乙方之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或债权人要求提供的信息,但仅限于提供甲乙双方间的订单信息,如订单详情、服务费、服务期等,不得提供订单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失信客户的处理
33. 甲方逾期1个月未支付款项或逾期1个月未归还设备,乙方有权认定甲方为失信客户。但甲方拒绝支付或拒绝归还的,乙方有权立即认定甲方为失信客户。
34. 甲方同意,甲方被认定为失信客户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 不接受失信客户的服务需求;
2) 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将失信客户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 将失信客户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报送至征信机构;
5)对于甲方支付的款项(包括甲方主动支付和/或有权机关强制执行等),在扣除其应付使用费、违约金后仍有剩余且甲方尚有设备未归还乙方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剩余款项,视为甲方以剩余款项买断甲方尚未归还的对应价值的设备,乙方有权直接进行买断操作;
6) 甲方同意,因乙方对失信客户采取的合法措施给失信客户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章 争议处理
35. 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争端解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36. 甲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赛维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具体服务提供方以收款及开票主体为准。甲方不得以乙方关联公司未在本协议盖章及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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